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19〕92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教办〔2016〕5号)和《同济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系学校所属产权车辆,分业务性用车和专业性用车两类。业务性用车主要用于校级领导、离退休老干部、高层次人才(院士)公务出行,机要通信,应急处置,业务活动,异地通勤等。专业性用车主要用于科学研究、警卫巡逻、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界定。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统筹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统筹协调和车辆编制核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报废和处置,监督公务用车的规范使用,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预算。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财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的购置和运行经费。
第六条 业务性用车由后勤集团负责日常运维和统一调度,专业性用车由车辆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负责日常运维。
第三章 编制和配备标准
第七条 公务用车按照《同济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需要,以从严从紧、功能任务与车辆类型相匹配的原则实行编制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配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校主要领导保障用车,按1人1辆定编,配备价格28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以下的轿车。
(二)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其他业务性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用于科学研究的专业性用车,配备标准根据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使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业务性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四章 更新和采购
第十条 公务用车所在使用管理单位根据车辆现状和需求提出更新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室核编后,报请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部门审批,批复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计划。更新费用由财务处、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统筹落实。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采购根据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计划实施,采购流程按照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所在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按照以下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
(一)严格按照规定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在办理紧急公务、参加重大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统筹使用。外事活动、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时,可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坚持“一事一租”原则解决用车需求,不得长期包租,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二)公务用车应当减少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三)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集中保管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公务用车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用车人、驾驶员、审批人等信息登记。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报废和处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拍卖及旧车回收报废机构,公开透明、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监督、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范围,并接受外部监督、检查。
公务用车所在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使用监督和自查自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定期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如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核实后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财务处应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三)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
(四)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五)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公务用车管理,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8日印发的《同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同委办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