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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9-08-30阅读次数: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同委发〔2014〕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有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三条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和要求

第四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一)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紧密结合,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相融合,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与防范腐败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每年向上一级纪委报告落实情况。

(三)党委书记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要加强过程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究。

(五)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化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

(六)坚持严肃教育、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惩腐败,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全过程,以建立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为关键,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

第五条  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坚持和完善选人用人工作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同济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同济大学选拔中层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及考察实施办法》、《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干部生态环境。

(二)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工作程序。坚持集体酝酿,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委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疏漏。

(三)注重干部监督管理。结合党务公开,每年组织开展选人用人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通过任前谈话、试用期考核、年度工作考核、出国(境)管理、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组织监管。实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纪委监督。建立由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加强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四)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拓宽干部选拔渠道,扩大选人视野,重视从基层、教学科研管理一线选拔干部,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在公开选拔的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完善程序方法,严格考察把关,加强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不走过场,不简单以票取人,真正把德才表现好、群众口碑好的干部选拔出来。

(五)不断改进干部考核方法。持续推进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干部考核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导向性。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与干部的奖惩关联,对考核优秀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排名末位的干部予以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六)强化干部考察识别责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建立完善倒查机制。

第六条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制定以来党委制定的《同济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同济大学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的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外事管理的意见》、《同济大学关于改进机关作风的意见》、《同济大学关于加强国内公务接待集中规范管理的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谈心谈话1次,参加所联系支部活动1次,并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中层干部、师生员工等进行谈心谈话,虚心听取基层意见和呼声。

(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畅通联系渠道,保持与高层次人才代表、党外人士代表等的日常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尤其要关心部分罹患重大疾病或工作生活困难教职员工,积极开展帮困送温暖活动。

(四)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师生员工开展广泛深入地沟通交流,听取他们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具体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校领导班子、机关职能部处和有关单位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建议。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整改办法。

(五)完善党委书记信箱和校长信箱处理流程,完善网络舆情收集和上报机制,畅通师生员工向学校主要领导反映诉求、提出建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了解情况,反馈意见。

(六)落实校领导接访规定,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半天,接待师生员工来访。

(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有关要求,以身作则,当好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在联系基层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完善权力运行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严格按照《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济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进行决策,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二)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开展案例宣讲,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预防性教育提醒。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深化资金使用、科研经费、基建、物资采购、校办企业、招生、学术诚信等监管。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四)加强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实行学校公开事项清单,全面推进“阳光治校”。运用“制度加科技”等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以《同济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

第八条  支持纪委、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健全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加强对查办案件的指导和协调。

(三)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四)支持纪委、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五)支持纪委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行为。

(六)强化纪监审合署办公机制,选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纪委监察部门任职,不断加强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

第九条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正确处理党委与行政、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的关系。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基本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通过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找准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带头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三公”经费、会务费等预算管理,细化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坚决整治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五)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部门(单位)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实行“一案双查”,一旦有部门(单位)发生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严格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生活,管好班子。党政领导班子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条  加强对基层党(工)委、党总支督促检查。

(一)检查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看基层党(工)委、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过问、协调、督办是否到位。

(二)检查“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两手抓、两手硬是否到位。

(三)检查基层党(工)委、党总支会议记录情况,看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到位。

(四)检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情况,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否到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其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腐败案,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师生员工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工)委、党总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