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
涉及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推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吸收优秀人才进入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既注重从管理人员中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又重视从教学、科研等一线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经过基层实践锻炼、担当负责、敢于斗争、善于作为、实绩突出,在关键时刻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注重优化年龄结构,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开展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密切联系师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六)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自觉坚持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等,能够驾驭全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务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肩负二级党委(党总支)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能够发挥党的作用,落实党建责任制、意识形态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支持行政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战略谋划和行政管理能力,熟悉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视和支持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学院行政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管理岗位人员提任正处级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有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担任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正职的,一般应有基层单位的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且一般应具有至少两个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
(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担任正处级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两年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副处级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或中级五年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育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初次提任的,任职时年龄一般应当能够任满一届。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十)本条所述任职经历包含由党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工作经历。
第九条 提任党政领导人员还应注重其担任学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多校区工作经历。
第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人选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校党委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选拔任用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由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人选意向。党委组织部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的中层领导人员,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和确定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级,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二级单位纪委书记人选,由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进行。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组建考察组;
(二)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三)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沟通协商后,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原则上应当差额提出;
(四)召开推荐会议,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主持,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述职,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测评表、民主推荐票;
(五)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班子成员、两委委员、系所(科室)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学术带头人代表、教代会代表、群团及党外人士代表、青年教师代表以及管理人员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先进行会议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机关:班子成员、科室正职(主管)、科室副职(副主管)和其他人员代表参加。单位人数较少的全体参加,也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的范围。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领导班子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以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八)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
(九)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考察对象可以差额确定,也可以等额确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二级单位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团结合作、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中层领导人员任用的建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对换届连任、平级转任的考察对象,可适当简化考察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民主推荐集中度不高,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在对人选了解度、关联度高的范围内确定谈话人员,着重听取人选所在课题组(教研室)、部门,以及曾经工作过的部门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所在基层党支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校巡察机构、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校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党委组织部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拔任用正职人选,应当听取全体校党委委员意见。
拟提任副职的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必须就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总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和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所在党支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由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或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中层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校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按党章规定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校党委审批,必要时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校工会、共青团、妇委的正、副职领导人员人选,按各自的章程或有关规定产生,报上级有关组织审批。特殊情况下,校党委可直接提出正、副职领导人员人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程序产生。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中层领导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七条 新任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新提任的机关职能部处领导人员、二级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以及新提拔增补的党组织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岗位。中层领导人员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条 新提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制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所有任命或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5年。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实行整体换届(包括期间增补的领导人员)。
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算起。实行试用期的中层领导人员,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起算起。
第四十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后,原则上其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所任职单位。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者十年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建立健全学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人财物管理、招生、基建等重要岗位领导人员应定期交流。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领导人员,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及跨校区交流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四)交流主要在校内各单位和附属单位进行,同时积极推进校内人员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交流力度。中层领导人员交流由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财务、资产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党委组织部、二级党委(党总支)讨论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直接指导研究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一般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辞职(责令辞职除外)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按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降职制度。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层领导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中层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一条 凡因免职、辞职、降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应由学校党政领导或组织部门进行离任前谈话。
第五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等纪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责。
第五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主动接受校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实行组织部与校纪委、审计处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中层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教师、群众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校纪委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20日印发的《同济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修订)》(同委发〔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