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济大学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同济大学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同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重大事项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发展、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配合完成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教职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预先通报学校工会;
(二)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通过各代表团广泛征求意见,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听取汇总意见后,对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补充后再将书面材料提交大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并在下次大会上提请确认或审议。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校党委同意,由学校工会向代表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领导、离退休老领导、民主党派、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主持会议,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所有决策。
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基层党委所辖范围建立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一名;或依照学科相近原则,组建联合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各一名。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六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选举单位,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代表构成合理,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和先进人物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按照民主程序对本单位代表进行罢免、更换或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选举单位一般不再补选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五)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撤免、撤销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学校工会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力: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讨论、审议、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征集、讨论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学校工会为执行委员会秘书单位。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执行委员会可邀请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须获得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凡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9日印发的《同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