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同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向大会提出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13人组成,委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与代表团协商提出,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成员通常由学校工会专职干部、代表团长和学校教代会代表组成。主任一般情况下由学校常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订提案工作制度;
(二)组织征集、整理提案;
(三)对征集到的提案,提出承办和协办单位建议;
(四)组织召开提案工作布置会;
(五)将确定立案和作为建议的提案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承办;
(六)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七)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检查提案落实进度;
(八)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九)组织优秀提案等的评选;
(十)设计、维护、更新提案系统,以及文字材料的归档;
(十一)组织教代会代表开展调研等。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到2次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需要表决的事项时,需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八条 学校工会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九条 一般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提案征集工作,提案系统正式开启,具体要求发文通知。
第十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草案,两位及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由代表团长审核提交后成为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撰写、附议均通过教代会提案系统实现。
第十二条 提案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观点清晰,内容翔实,一事一案,有理有据,具体可行。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
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一)关于深化人事人才制度改革、创新团队建设、人才体制机制以及构建和谐校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学科发展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涉及本校教职工民生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代表所提交的提案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审查: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预立案,汇总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提出承办和协办的建议部门或单位。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提案,建议做出并案处理;
2.提案工作委员会将预审的提案预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会前充分审阅有关的提案,考虑立案办理的可能性;
3.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提案工作布置会,针对学校具体工作实际,对每个提案分析商议,取得一致审查意见,并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和协办部门或单位;
4.提案工作布置会商定提案办结时间,在系统中将每个提案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
第十四条 审查立案的原则:
根据提案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确定是否立案。
(一)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确实需要办理,学校又有条件办理的提案,给予正式“立案”;
(二)对提出的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建议”,转送有关部门作为今后工作的参考,并答复提案人;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或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四)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五)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答复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并在提案工作布置会约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完成答复办理。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由职能部门在提案系统中提交回复。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交流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商议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建议。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进一步落实实施后再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 正式立案的提案,进入提案处理程序,及时落实办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结。
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但有参考价值的“作为建议”的提案,需明确答复落实进度或工作计划,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将提案办理答复内容报分管校领导审阅。根据分管校领导的批示意见,需再次办理或补充内容的提案,将再办后的结果提交提案系统。
承办单位需在提案系统中选择提案的办理状态:“已落实”“落实中”“暂缓落实”后保存提交。
第六章 提案的反馈评分
第二十条 在职能部门完成答复办理,分管校领导审阅后,系统状态转至提案人反馈阶段,通知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促提案的落实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汇总提案的办理结果和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章 提案的评优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代表团组织好提案、职能部门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教代会提案”“教代会提案优秀组织奖”和“提案处理优秀职能部门”,并在下次教代会前发文表彰。
第二十三条 “优秀教代会提案”评选条件:案由客观、案据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选题立意高、视野宽,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提案落实后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优秀组织奖”评选条件:积极组织研讨,引导提案思路,鼓励代表撰写提案;提案数量多、质量高、参与面广;评选范围为代表团。
第二十五条 “提案处理优秀职能部门”评选条件:高度重视承办工作,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意见,克服困难落实提案;承办数量较多,提案人满意率高;通过承办重要提案,明显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以承办单位为评选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5日印发的《同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