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建筑物是学校的永久性标志,也是学校历史沿革的见证。因此,学校建筑物的名字不能随意马虎,要体现高等学府的文化性、纪念性,必须有所遵循,特制订本规定。
二、原则
1.总的原则是要使建筑物的名称具有纪念性、文化性。
2.以教学楼、科研楼、办公楼和综合楼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可采用中国古代科学家的名或字,以示纪念;可以用学校的有意义的历史事件作为名称,以示纪念;可以用捐赠贡献者的个人名字或企业名称,以示纪念;也可采用具有积极文化性的词义作为名称。其名称后缀为“楼”。
3.以实验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以其真实的实验内容作名称,其名称后缀为“馆”。
4.以学生居住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以其区位和序列作为名称。其名称后缀为“楼”。
5.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地,均采用有积极和美好含义的词义作名称。其名称后缀为“园”或“坞”。
6.原则上建筑物不采用学校二级学院命名,因为一幢大楼并不一定是一个学院专用的建筑。同时随着学校的发展,二级学院名称也常有变化,名不符实。
三、程序
1.学校建筑物拟定的程序,一般由建筑物主要使用单位在建筑物竣工前提出方案,或委托《同济报》编辑部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室,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方案至少有三种以上名称可供选择。
2.名称通过后,可延请文化人题写楼名。
3.交由基建处在大楼适当地方镌刻。
四、附则
1.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
2.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