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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2-01-06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我校全面贯彻实施,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直接管理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基层党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按规定程序送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审批,其选拔任用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实际,作风踏实,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高等学校工作,懂得高等教育规律,具有高校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决策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有基层两年以上业务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任学院行政领导职务者,正职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职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

  (三)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必须经过广泛的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选拔院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投票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无记名民主推荐;

  (三)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所  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个别因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经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八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

  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教师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代表、机关党委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凡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由党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资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一介绍领导职务

  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以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党委常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报党委审批,必要时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校工会、共青团、妇委的正、副职干部人选,按各自的章程或有关规定产生,报上级有关组织审批。特殊情况下,校党委可直接提出正、副职干部人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程序产生。

  第三十条 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校纪委副书记、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应按照规定事先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征询意见。

第六章 任职

  第三十一条 新任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新提任的机关职能部处领导干部、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干部以及新提拔增补的党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提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和聘任制。

  党委系统的干部实行任命制,行政系统的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所有任命或聘任的干部实行任期制。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算起。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选举之日算起。实行试用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起算起。

  机关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聘)期三年,任(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正处职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聘)期三年。基层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后实行整体换届(包括期间增补的领导干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或面试答辩;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汇总考试或面试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

  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干部交流轮岗主要在校内各单位和附属单位进行,同时应积极推进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指使、暗使他人进行干预或影响。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免职后保留原行政职级;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轮岗交流决定的;

  (四)连续出国(境)满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责令辞职除外)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公辞职,指因工作需要调往校外单位工作,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三)引咎辞职,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指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干部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一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