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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9-22阅读次数:

各基层党(工)委、党总支: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党费收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交纳基数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校内津贴

  (2)离退休党员,以离退休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入的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即本文规定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领取离退休金、养老金的党员,按照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金、养老金总数为基数交纳党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在职人员的规定。

  (5)对有特殊困难无力交纳党费的离退休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同意并经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费留成

  1、党费留成比例为:

  60% 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教育党委;

  20% 由学校党委留成使用;

  20% 由基层党委(各总支的留存由各基层党委定期返还)

  总支留成使用 。

  2、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基层党组织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请各单位在交纳党费的收据与存根中将退休党员支部的党费单独列出,以便组织部按规定返还。

  3、留存党费的保管

  (1)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额上缴组织部,基层留存的20%党费由组织部集中存入银行。

  (2)组织部对基层留存党费施行额度管理,各基层党委负责具体帐目管理。每季度上缴党费后,由组织员将留存金额记入本单位与组织部“往来帐”的收入栏内;每年学校党委下拨的党费经组织员签名后也记入“往来帐” 的收入栏内。

  (3)取款手续:使用留存党费,需提前告知组织部并提交由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名并盖有公章的“支款凭单”,方可领取。

  (4)各基层党组织可凭组织部的“现金付出凭证”入自己的现金出入帐。

  三、党费的使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适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党费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到足额收缴、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把有限的党费真正用于党的事业的必要开支上。

  四、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党费管理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由于人员变动,请各位组织员重新将本单位的会计、出纳名单报组织部。

  五、学校有关企业单位的党组织,对党费交纳基数的计算,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执行,并事先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六、学校原有关于党费收缴与管理的规定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