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三月十二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同济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人员等。在同济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同济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学术规范
第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二) 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胡乱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
(三) 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五) 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七) 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八)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五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
(三)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惩处
第六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 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 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 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 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四) 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举报。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工作规程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制定后另行发文。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的三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一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在三十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本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认为不宜参加调查的,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由于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的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