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纪律建设  >  廉政制度建设  >  正文

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19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遵循“监督全程、突出重点”的原则,保障招生政策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为面向我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监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教师、校友和研究生学生代表参加。日常机构设在监察处。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研究生招生人员的纪律教育。

(四)负责对研究生招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研究生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执行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八)负责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九)负责落实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承担研究生招生任务的学院或直属单位的纪委,应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本单位制定招生工作细则和流程;

(二)督促本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决定招生事宜;

(三)对本单位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纪律教育与监督;

(四)发现招生工作中有异常情况或者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协助处理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工作要求及监督内容

第七条 为完善监督流程,增强监督成效,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就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等内容,提出监督制约、问题防范的措施和建议。过程有记录,决定有纪要,事后可追溯。

(二)监督巡查制度。在考试、复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督人员可进行现场巡查,对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三)信访核查制度。受理并核查考生及家长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程序、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信访中调查属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工作报告制度。研究生招生期间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八条 对招生录取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纪律进行过程监督,重点对实施方案、资格审核、加分政策、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和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上级招生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督促研究生招生部门及时完整做好有关招生文件、图片、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监督研究生招生部门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经查实属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纪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监察处及时完整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

第四章人员回避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人员包括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招生工作人员、命题教师、评卷教师、复试专家、招生监察人员等。招生人员中若有亲属参加当年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考试招生辅导活动,招生单位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招生单位不得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若发现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须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