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纪律建设  >  校内巡察  >  正文

(同委巡〔2019〕2号)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被巡察单位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02-27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确保巡察整改政治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巡察整改情况前,须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前,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须制定会议方案,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时报送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

第五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须组织全体班子成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重点对照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主动认领问题,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个人发言提纲要紧密围绕巡察反馈的问题,分析自身在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并就巡察中发现的涉及本人的问题或不足作出说明。

第七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会范围:1)分管或联系被巡察单位的校领导;(2)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全体党员领导干部,邀请非党员领导干部列席;(3)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派员列席。

第八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代表领导班子首先进行对照检查,然后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列席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也可作自我批评。分管或联系被巡察单位的校领导对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进行点评,并对进一步整改提出要求。

第九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于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发言提纲等报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