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外宾接待经费暂行规定
(同委办发〔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4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部处、院系、直属单位接待国外来宾的活动。学校其他附属单位和教职员工因公接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学校国际交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二章 列支原则
第五条 由学校邀请的外宾的接待费用由学校外事经费列支。由学院邀请的外宾的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学院经费列支,但需向外事办公室报备,特殊情况则需向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接待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校际交流协议进行接待。
第七条 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按照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外宾开支范围及接待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参观费和公杂费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校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副校长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校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校长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副校长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的餐厅和食堂,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校长级及以上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副校长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O0元、60元。
(三)外宾在校期间,正式宴请不超过2次,包含学院安排的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接待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外地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校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学校特色的师生作品、或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校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副校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校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原则上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接待标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校长级外宾的重要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中方主要宴请人员与对方主要来访人员原则上对等,严格控制中方陪餐人数。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外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校内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待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主办的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国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的费用管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接待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上级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原则上参照此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