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组织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修订)
(同委发〔201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组织部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领导人员包括现职正副处级党政领导人员以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四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五条 组织部门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审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社会兼(任)职报批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 提醒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关事由提出建议名单,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部门分管干部监督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 询
第八条 组织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九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需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提出意见,报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和《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与承诺书签字后一并送交组织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函询对象书面回复组织函询后,对情况说明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经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采信了结。了结情况向函询对象发函反馈,反馈函同时抄送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二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案件调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中,发现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采信反馈后又收到相同问题反映且无新的线索的,可不再重复函询。
组织部门对领导人员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采信反馈材料与函询材料一并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
(五)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应给予诫勉的;
(六)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七)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八)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采用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学校内设单位、部门正职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学校内设单位、部门副职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和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九条 在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并将情况书面通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