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是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等级调整、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调整的重要事项;
(四)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事项;
(六)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相关事项;
(七)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政共同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其中(二)(三)(四)(五)项内容,应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院班子成员可按应急预案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
第五条 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分委员会或基层党组织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工会主席。不在党政领导班子内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专职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政负责人交替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一般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除不宜公开的内容,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和本人学生、课题组成员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相关事项,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准确、规范,在此基础上编发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提出,但在决定改变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督,接受学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同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同委发〔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