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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党委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08-30阅读次数:

同济大学党委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同委办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党组织文件精神、领导指示和学校党委文件、会议决定和领导指示等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真督实查,跟踪问效,确保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为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学校党委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

(二)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三)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延,确保全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令行禁止。

(四)务求落实: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落实,敢于较真碰硬,强化问责。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书记专题会、各类领导小组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党委领导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经党委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学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七)党委其它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主要依靠学校的协同办公系统进行。

(一)立项:在接到第三条规定督查督办内容后,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启动督查督办立项,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登记编号并填写《党委办公室督查督办单》,以备存查。

(二)交办: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启动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及时将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主要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交办,也可以通过会议、邮件、电话,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交办。党委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明确责任。通过会议、邮件、电话或口头交办的,党委办公室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在协同办公系统补充发起督查督办工作流程。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后,要认真做好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与党委办公室沟通,请求延期办理。

(四)催办: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党委办公室要予以催办,同时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催办可采取书面、电话、邮件或当面催办等方式,必要时可由学校分管领导或党办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由于承办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提出办结意见。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办理结果;对未按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以便落实。

(六)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有关领导报告结果,并反馈给承办单位。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工作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七条  督查督办过程中,要加强与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