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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19-08-30阅读次数:

同济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修订)

(同委发〔201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六)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八)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合理结构的团结高效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吸收优秀人才进入领导人员队伍,既注重从管理人员中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又重视从教学、科研一线选拔任用领导人员。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和年轻干部。注重优化年龄结构,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把基层作为锻炼领导人员的主阵地,统筹领导人员的交流任职和挂职锻炼,大力选拔经过基层实践锻炼的优秀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

涉及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层党委开展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规律,有胜任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三)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改革创新意识强,注重沟通协调,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能够直面矛盾,有所作为。

(五)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服务意识强,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淡泊名利,清正廉洁。

(六)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先进的办学理念,自觉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等,能够驾驭全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务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肩负基层党组织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能够发挥党的作用,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支持行政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战略谋划和行政管理能力,熟悉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工作,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视和支持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学院行政领导职务者,正职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管理岗位人员提任正处级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有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担任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正职的,一般应有基层单位的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且一般应具有至少两个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

(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担任正处级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两年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副处级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或中级五年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初次提任的,任职时年龄一般应当能够任满一届。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任职资格要求。

(十)本条所述任职经历包含由组织部门选派的挂职工作经历。

第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领导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人选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和确定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级,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会议推荐要求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明确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基层单位:一般由所在单位班子成员、系所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教代会代表、群团及党外人士代表、青年教师代表以及管理人员代表等参加。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机关、直属单位: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也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的范围。

第十六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第十五条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需要进行二次会议推荐的,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基层单位:所在单位班子成员、系所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教工代表;

(二)机关、直属单位: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科级干部、普通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校领导及基层单位可以向校党委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校领导向校党委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单位向校党委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经集体讨论,由基层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署名,报送推荐材料。

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个别因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政治信念、纪律规矩、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领导人员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民主推荐集中度不高,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在对人选了解度、关联度高的范围内确定谈话人员,着重听取人选所在课题组、部门,以及曾经工作过的部门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差额考察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基层单位:一般由所在单位班子成员、系所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教代会代表、群团及党外人士代表、青年教师代表以及管理人员代表等参加。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机关、直属单位: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也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参加推荐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考察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干部人事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信访举报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拔任用党政正职人选,应当听取全体校党委委员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察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凡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人员考察工作责任制。进行领导人员考察,由党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或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资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向上级部门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党委有关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一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党委书记、校长要末位表态,不得首先定调,不得暗示引导;

(三)进行表决,党委常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按党章规定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党委审批,必要时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校工会、共青团、妇委的正、副职领导人员人选,按各自的章程或有关规定产生,报上级有关组织审批。特殊情况下,校党委可直接提出正、副职领导人员人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程序产生。

第三十七条  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应按照规定事先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征询意见。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八条 新任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新提任的机关职能部处领导人员、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以及新提拔增补的党的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岗位。领导人员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新提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任命制和聘任制。

党委系统的领导人员实行任命制,行政系统的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对决定任用的党政正职,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党政副职由党委组织部宣布任免决定。

第四十二条  所有任命或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选举之日算起。实行试用期的领导人员,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起算起。

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5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实行整体换届(包括期间增补的领导人员)。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领导人员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任职后,原则上其人事关系和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所任职单位。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岗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或面试答辩;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汇总考试或面试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机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人财物管理、招生、基建等重要岗位领导人员应定期交流。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领导人员,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单位交流工作。

(四)领导人员交流主要在校内各单位和附属单位进行,同时积极推进校内人员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五)加强领导人员交流统筹。领导人员交流由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录用、调入到本单位工作,直接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录用、调入到本单位教学科研岗以外的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到本单位工作的,必须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录用、调入过程领导人员要全程回避。近亲属到本单位工作的,做出决定前在拟录用单位公示,人事部门做出决定后报组织部门备案。近亲属、直接指导研究生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领导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指使、暗使他人进行干预或影响。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免职后管理岗人员保留原行政职级;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任职决定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一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责令辞职除外)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按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领导人员降职制度。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凡因免职、辞职、降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领导人员应由学校党政领导或组织部门进行离任前谈话。

第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有关部委的相关纪律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从动议环节开始,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如实记载。

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领导人员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实行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一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0日印发的《同济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同委发〔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