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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08-30阅读次数:

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实施办法  

(同委发〔2017〕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办发〔2014〕55号)和《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学校主要通过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视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校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学校事业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校处级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学校重要对外交流合作事项;  

(十)对单位、集体和个人的重大表彰;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处级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学校向上级和其它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四)学校向地方区(县)及以上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五)纳入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范围的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六)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校级委员会和校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确定;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大专项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预算计划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五)不动产购置、置换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二)财务预算内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计划的调整;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议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开展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所要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前应将有关的材料发送给与会人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通过会议进行。全委会、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分别根据议事规则审议并决策相关内容,其中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如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议题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应参加会议,必要时需亲自汇报。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汇总讨论情况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须进行票决。表决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确定专人如实、详细记录,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有关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全委会、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尊重学校行政的意见,并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需要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经过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审议的有关事项,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督办,分管领导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全委会、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各单位相应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印发的《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同委发〔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