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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19〕107号)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10-30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引导广大青年增强文化自信,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同济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济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同济大学在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相关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阵政策和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符合同济大学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是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能,成立校团委社团管理部作为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切实承担和统筹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保卫处、人事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后勤集团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做好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有20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按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申请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向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答辩,经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后,成立试运行社团。学生社团申请及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

 

第八条  学生社团分为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学术科技类、公益实践类、传统文化与文学类、创新创业类六个类别。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以上六个类别中的一类进行申请登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同一学生社团可申请在四平路校区和嘉定校区分别设置分社。

 

第九条  合理控制和优化同济大学学生社团规模,按照总量合理、有效服务的原则,对学生社团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每学年通过新申请社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于秋季学期进行年审,每学期初进行学期注册,并按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年审和学期注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效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未进行学期注册或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将立即解散并注销相应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要求主动注销或因不能正确履行社团职能等其他情况,依照《关于同济大学学生社团退出机制和违规处理的若干规定(申诉)》办理。

 

第十二条  实施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公示及通报制度,对通过年审和学期注册的社团进行公示,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支持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开展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对未注册社团和非社团学生自团体,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拟通过的重大决定,需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备,经获准后决议生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由会员组成,会员应当是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社团团支书,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各社团按照政治坚定、成绩优秀、品行端正、乐于奉献的原则推选产生,报指导教师初审并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后生效,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专业综合排名应在前50%,思想政治类、公益实践类社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至少履职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具有决定下列事务的权力:

 

1)遴选和推荐社团负责人,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核;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学生社团内部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核;

 

4)修改社团章程,形成建议稿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核;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自行遴选产生,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2)专业综合排名未达到50%以内,或出现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情况;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责令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同济大学在籍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3)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4)学生社团负责人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学校、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5)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6)学生社团成员应当遵守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向社团进行注册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社团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在社团团工委管理指导下,积极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

 

第五章 队伍、活动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团工委辅导员年聘制度,聘请本校在职在岗教师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引领、社团发展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团负责人资格认证制度,对新任社团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着力强化社团负责人政治素养、大局意识、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对社团活动的引领,统筹学生社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学风建设类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须聚焦校园,不得跨地跨校联合成立;学生社团不得涉及宗教文化、介入外事事务,成员要求面向“五湖四海”、杜绝单一化倾向;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建立冠名或变相冠名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批原则进行审批。其中,社团拟开展的活动需经大型活动答辩立项,纳入统筹管理。日常活动必须符合社团属性和校园文化工作要求。申请借用场地的,还需要符合安全保卫等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须如实报告活动内容,不允许开展涉及校外资金介入、校外人员深度参与的学生社团活动,如涉及校外人员来访、参观交流、讲座报告、联合宣传、借景拍摄、场地借用、合作举办或协办,以及以学生社团名义的团建、出访、参加比赛或活动等情况,必须具实申报、获批后开展。

 

第二十九条  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督导全覆盖,建立督导员队伍,对学生社团活动申报是否属实、活动实施是否规范、活动效果优劣等情况进行督导并建立督导台账。

 

第三十条  对日常督导中发现漏报瞒报以及学生社团运行中出现的违反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和《关于同济大学学生社团退出机制和违规处理的若干规定(申诉)》严肃处理,对学生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制度,按照社团发展和运行规范性,结合社团年审和督导工作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优秀社团给予适当奖励性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开展社团扶持计划,对积极倡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的学生社团,在举办具有影响力的活动、赛事或展览,创作优秀校园原创作品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拟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审批通过后实施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若向会员收取会费,其会费标准需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批后公示,写入社团章程,且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批的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由登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社团通过会费缴纳等形式获得的经费,需在报备审批同意并接受社团管理部监督的前提下,由社团自主管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同济大学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不鼓励学生社团自行创办内部刊物,确有需要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等,需按照学校宣传工作的管理要求,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团[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