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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19〕35号)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的办法

发表时间:2019-04-03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完善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运用好巡察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巡视整改落实工作的办法》和《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履行校党委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体系,用好巡察成果,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按照责任明确、机制健全、督办有力、问责严肃的要求,完善巡察整改成果运用体系,充分发挥巡察推动改革、促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  整改责任

 

第四条  同济大学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巡察整改组织实施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提出巡察整改意见和分类处置要求。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履行分管领域和联系单位巡察整改督促责任,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要求。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加强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履行巡察整改的统筹和督促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关于巡察整改的要求,统筹协调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问题和具体问题线索的督办。

 

第九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全面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把巡察整改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好巡察整改任务。班子其他成员主动认领巡察整改责任,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任务。被巡察单位纪委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

 

第三章  整改任务

 

第十条  巡察组召开巡察情况反馈会议,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教职员工通报巡察情况,提出巡察整改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反馈会,提出巡察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党委要求抓好巡察整改落实,及时向学校党政分管和联系领导通报巡察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应当对分管领域和联系单位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督促各单位对照巡察发现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督促巡察整改责任落实,对巡察整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全面落实巡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整改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提出整改措施;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对照巡察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形成巡察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第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3周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报送巡察办同意后进行整改,2个月内专题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巡察办应当及时研判巡察组上报的问题线索报告,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依据归口管理原则,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做出处理。

 

第四章  整改监督

 

第十六条  巡察办应当建立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的巡察整改工作协调机制,移交巡察反馈意见,分解巡察整改监督工作任务,明确巡察整改监督内容;协调开展巡察整改监督工作;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督办;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通过参加会议、查阅资料、专项检查、约谈函询、实地督导等方式持续跟踪督办,并向巡察办反馈巡察整改督察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巡察发现的选人用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巡察办反馈巡察整改督察情况。

 

第十九条  巡察办根据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向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整改效果的综合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评估结果。对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办,责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巡察“回头看”的重要依据,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列为巡察“回头看”的重点对象,深入查找问题原因,形成持续震慑。

 

第五章  整改追责

 

第二十一条  对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巡察整改监督不力的,予以追责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一)巡察整改过程中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二)查处移交问题线索不力的;

 

(三)“新官不理旧账”,对巡察指出的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缺乏实质性举措的;

 

(四)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不满意,反映强烈的;

 

(五)巡察整改领导责任不落实的;

 

(六)巡察整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巡察整改不落实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巡察整改不落实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