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治建设  >  学校党委重要文件  >  正文

(同委〔2019〕36号)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9-04-08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同济大学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要求,成立的有关学校巡察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 议事决策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规治党、依法治校。

 

第四条  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条  坚持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决策。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制定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议巡察情况报告;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组织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召开

 

(一)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

 

(三)领导小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讨论工作规划、审议巡察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根据会议议题,可请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巡察组组长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会议议题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正式列为会议议题。

 

(二)议题上会前要经过充分酝酿。凡涉及学校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及任务安排的,会前要充分调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可行性和必要性;凡涉及巡察情况报告内容的,会前要和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单位负责人做好充分沟通;凡涉及巡察成果应用、分类处置的,会前要与学校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充分协商。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由巡察办以邮件等方式发至与会人员,与会者应认真审阅,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言简意赅、明确表态。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讨论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应进行回避。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巡察办指定专人落实相关会务工作并负责记录。根据会议精神起草的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各副组长阅签后存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事项,由巡察办负责落实和督办,并将实施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对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进行调整的,巡察办要及时收集信息,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会议决议不得随意扩散和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视情况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