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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办发〔2020〕1号)同济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0-02-2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深化全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崇尚实干、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作风建设,提升督查督办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同济大学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深入一线、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强化问责,确保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始终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

(二)坚持问题意识、务求实效:注重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将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解决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生命线。

(三)坚持依法依规、探索创新: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依法推进工作落实。根据学校督促检查工作特点和规律,结合具体督查事项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

(四)坚持过程控制、闭环管理:将督促检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融为一体,形成工作推进、落实、反馈、再推进、再落实的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中央、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指示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工作会议等党政重要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经学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学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七)学校其它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主要依靠学校的协同办公系统进行。

(一)立项:在接到督查督办内容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启动督查督办立项,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登记编号并填写《督查督办单》,以备存查。

(二)交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启动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及时将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主要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交办,也可以通过会议、邮件、电话,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交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明确责任。通过会议、邮件、电话或口头交办的,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在协同办公系统补充发起督查督办工作流程。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后,要认真做好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沟通,请求延期办理。

(四)催办: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予以催办,同时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催办可采取书面、电话、邮件或当面催办等方式,必要时可由学校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由于承办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提出办结意见。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办理结果;对未按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以便落实。

(六)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领导报告结果,并反馈给承办单位。对重点督查事项,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七条 督查督办过程中,要加强与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党委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同委办发〔20172号)和《同济大学行政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办〔20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