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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发〔2021〕1号)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1-26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济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由同济大学在籍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依据兴趣特长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党对学生社团工作的全面领导,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体育教学部、留学生办公室、图书馆、后勤集团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做好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统筹研究规划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制度性研究涉及学生社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师生代表开展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工作。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能,成立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国际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留学生办公室统筹做好业务指导。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立学生社团。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要按照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向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答辩,经校团委审核通过、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批准后,成立试运行社团。学生社团申请及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

第八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志愿公益类和其他类七个类别。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以上七个类别中的一类进行申请登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同一学生社团可申请在不同校区分别设置分社。

第九条 合理控制和优化同济大学学生社团规模,以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和健康发展为目标,对学生社团数量进行总量控制,每学年新成立学生社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学生社团必须于秋季学期进行年审,按照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提交有效材料,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进行学期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未进行学期注册或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并责令解散。学生社团因不能正确履行社团职能等情况,经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依照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实施同济大学学生社团公示及通报制度。校团委对通过年审和学期注册的社团进行公示,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支持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开展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登记管理部门和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拟通过的重大决定,需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备,经批准后决议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每年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和社团团支书,各社团按照“政治坚定、成绩优秀、品行端正、能力突出”的原则,通过提名推荐、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报指导教师初审并经登记管理部门同意后生效,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专业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至少履职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具有决定下列事务的权力:

(一)遴选和推荐社团负责人,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学生社团内部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核;

(四)修改社团章程,形成送审稿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核;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学生社团遴选产生,经指导教师初审并报登记管理部门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专业综合排名未达到50%以内,或出现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情况;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责令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社团成员有权对社团的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社团成员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七)学生社团成员应当遵守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向社团进行注册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在学生社团团工委管理指导下,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积极发挥好政治引领作用。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五章 学生社团工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体系,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五条 实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年聘制度,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认识、专业知识、社团发展等方面的指导。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辅导员队伍,发挥登记管理部门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履职监督、学生社团思想引领和学生社团团支部培训指导职能。学生社团团工委辅导员由校团委在全校学生工作队伍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校团委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和业务指导单位对指导教师进行工作情况认定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按照“一事一批”原则进行审批。其中,学生社团拟开展的大型活动需经大型活动答辩立项,纳入统筹管理。日常活动必须符合社团性质和校园文化工作要求。申请借用场地的,还需要符合安全保卫等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须如实报告活动内容,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活动或以社团名义参与校外机构主办的活动。如涉及校外人员来访、参观交流、讲座报告、联合宣传、借景拍摄、场地借用、合作举办或协办,以及以学生社团名义的团建、出访、参加比赛或活动等情况,必须据实申报、获批后开展。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实施全面督导,建立学生督导员队伍,对学生社团活动申报是否属实、活动实施是否规范、活动效果优劣等情况进行督导。对日常督导中发现漏报瞒报以及学生社团运行中出现的违反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登记管理部门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对学生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实施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制度,由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发展和运行规范性,结合学生社团年审和督导工作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优秀社团在活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适当奖励性支持。

第三十五条 实施学生社团扶持计划,对积极开展主题鲜明、育人导向突出的各类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的学生社团,在举办具有影响力的活动、赛事或展览,创作优秀校园原创作品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经费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学生社团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在校生总人数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经过审批的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由登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检查。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自行创办内部刊物,确有需要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登记管理部门初审,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要求整改和停刊。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建立和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等,需按照学校宣传工作的管理要求,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同委〔2019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