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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20〕212号)同济大学议事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12-0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议事机构的设置,加强管理,提高议事机构履职效能,根据《同济大学机构设置与管理总体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议事机构主要包含三种类型:议事咨询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议事决策机构。

议事咨询机构是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进行议事、咨询的机构,包括校务委员会、董事会等。

议事协调机构是学校为完成某项特殊性、综合性、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包括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工作小组等。

议事决策机构是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为学校的重要专项工作而设立的跨部门议事、协调、决策机构,包括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工作小组等。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决定议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等事项。其中,党的工作议事机构或学校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的议事机构,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学校行政工作议事机构由人事处提交人事安排小组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议事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议事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 议事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需要设立的;

(三)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

(四)工作任务跨领域、跨部门,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五)工作任务重大,单个部门难以独立完成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明确由具体部门承担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

(二)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相近或相互交叉、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六条 设立议事机构,由牵头部门提出设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设立议事机构的依据,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议事机构的名称、成员(或单位)设置、工作任务或职责、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或日常工作的单位(部门);议事机构的撤销条件和期限等,提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初审后,报人事安排小组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 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议事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因人事变动或者分工调整引起变化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第八条 议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议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议事机构已经撤销,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已转变为有关部门的常规化、常态化工作,有机构能够协调或者通过部门间配合机制可以解决的;

(三)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工作职能消失的;

(四)因情况变化设立依据已不充分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九条 需调整、撤销议事机构的,由承担议事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初审,报人事安排小组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 议事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经费,具体工作由承担议事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

承担议事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部门)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议事机构承担的具体工作;

(二)调研、分析、起草议事机构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每年向学校报告议事机构年度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