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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20〕211号)同济大学研究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11-30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研究机构的管理,激发研究机构创新活力,根据《同济大学机构设置与管理总体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主设立的及与境内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由政府部门依托我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按照相关设立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设立单位管理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研究机构是针对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集聚校内各类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平台,是进行有组织科研和交叉研究的重要载体。校内研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应有利于形成高水平科研团队、产生重大科研成果,从而形成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为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学校研究机构按照管理模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校设校管”研究机构,由学校根据发展战略顶层谋划布局设立,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

(二)“校设院管”研究机构,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战略设立,委托依托学院或相关直属、附属单位进行管理;

(三)“院设院管”研究机构,经学校批准,由依托学院或相关直属、附属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且自主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研究机构实行分类分层管理,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坚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研究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研究机构宏观政策和规划;

(二)审核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四)对校设校管研究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系、所)或单位作为依托或隶属本单位的研究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托或隶属本单位的研究机构布局与发展进行整体规划,组织论证研究机构成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二)落实研究机构建设所需的支撑条件和资源;

(三)对依托或隶属本单位的研究机构的人事、财务、场所、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

(四)配合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依托或隶属本单位的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校研究机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骨干力量,是重大科研项目和有组织科研的载体及主要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聚焦关键领域原始创新、引领性原创成果和建设性社会影响的重大突破,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二)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形成若干结构规模合理、充满活力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三)科教结合,积极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为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提供重要支撑,培养优秀创新型人才;

(四)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尖研究机构的实质性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国际学术影响力;

(五)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三章 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符合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鼓励跨学科组建;

(二)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科研业绩优秀、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三)有规范的机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工作计划;

(四)有相应的支撑保障条件和资源。

第十条 研究机构应明确负责人,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师德高尚;

(二)学风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三)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研究机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当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同济大学研究机构申报评审表》;

(二)机构管理规程等相关材料;

(三)已获得校外资源支持的,还应提交明确的资源投入承诺或相关协议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研究机构,一般需经过相应的学术论证,并遵照下列程序:

(一)“校设校管”研究机构由科研管理部门发起并组织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由学校发文成立;

(二)“校设院管”研究机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出建设方案,经拟依托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相应的组织)论证、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学校发文成立;

(三)“院设院管”研究机构由发起单位组织论证,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人事安排小组会议批准后予以备案成立;

(四)为加强学科交叉,依托多个院系设置的研究机构,由牵头院系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研究机构,双方应协商并提交共建方案,其中须包含负责人、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场地、共建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知识产权约定、纠纷仲裁等。与企业联合组建的研究机构,合作方应承诺稳定的经费投入,方案应以法律文书形式签署。学校一方的具体事宜由相关院系负责实施,共建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成立后,按《同济大学机构编码管理规程》获得学校统一的机构编码。研究机构的命名应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提出更名、变更负责人、合并等重大调整事项,由机构或其依托院系提出申请,根据批准成立时的程序进行逐级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应围绕建设目标规划,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负责研究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如因工作需要聘请校外兼职人员的,应由其依托或隶属单位严格把关,并按照学校关于外聘人员的规定实施聘用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分机构、子中心、分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如确需下设子机构、分机构、子中心、分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应经依托或隶属单位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不得以同济大学或该研究机构的名义违规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办学活动。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校设校管”和“校设院管”类研究机构实行年终报告制度,每年应向依托单位以及科研管理部门就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报告。

“院设院管”类研究机构应由隶属单位统一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设校管”类研究机构的考核周期一般为5年,“校设院管”和“院设院管”类研究机构的考核周期一般为3-5年,期满后应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应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学校审议批准后予以撤销:

(一)研究机构的活动或其成员以研究机构的名义发表的言论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协议未能正常履行或到期不再续约的;

(四)拒绝接受评估或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五)主动申请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除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情形外,被撤销的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新的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