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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20〕208号)同济大学机构设置与管理总体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11-2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同济大学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学校机构设置的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按照《同济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机构设置以明确职责任务为基础,必须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服务同济大学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长远目标。党政管理机构坚持精简高效,教学科研机构随国家教育政策及学校发展而调整。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的原则,以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各类机构。机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类机构的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分类

第四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包括:

(一)党政管理机构:具备管理职能的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

(二)学院(系):具备教学科研职能的学院(系)。

(三)直属单位:具备支撑服务保障功能或承担专项工作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等)。

(四)议事机构:应国家、上海市、部委等上级要求及对外工作需要,或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具有协调、咨询、决策功能的专项议事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

(五)学术交流与研究机构:为利于学科、专业的发展,提高学校或学院(系)的知名度,便于对外开展科技开发和服务等工作而设立的国际平台学院、自然科学类(理、工、农、医)和人文社科类(人文、社科、艺术等)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六)附属单位:为提升学校影响力和综合实力而设立的附属机构(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等)。

第五条 机构管理实施机构代码管理制度,所有机构通过分类,由人事处按照《同济大学机构编码管理规程》统一管理。

第六条 所有机构按照“动议-论证-决策-运行-考核评估-优化调整”的程序进行设置及管理。

第三章 设置、调整与撤销

第七条 校内各类机构分级分类归口以下机构或单位负责审定、设置、调整与撤销。

(一)处级机构(包括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学院下设系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由组织部具体落实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工作。

(二)议事机构的设置根据机构性质和类别由人事安排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由人事处或组织部具体落实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工作,由相关秘书单位负责机构的运行工作。

(三)国际化平台学院、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人文社科类研究机构根据级别由人事安排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人事处联合外事办公室、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分别具体落实三种类型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工作。

(四)处级机构下设机构的设置由人事安排小组会议负责审定,由人事处具体落实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工作。

第八条 各类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处级机构(包括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学院下设系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发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到组织部,经过论证后,由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

(二)议事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发起单位或秘书单位根据机构的性质和类别提交申请报告到人事处或组织部,经过论证后,按照有关决策程序由人事安排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

(三)国际化平台学院、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人文社科类研究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发起单位或秘书单位按照类别与外事办公室、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进行协商后,根据《同济大学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提交申请报告到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照类别会同相应部门论证后,根据级别由人事安排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处级机构下设机构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发起单位或秘书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到人事处,经过论证后,按照有关决策程序由人事安排小组会议负责审定。

第九条 设立各类机构的报告或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别、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机构的编制;

(五)机构需配备的资源。

撤销或者调整前款所列机构的报告或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调整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调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调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类型机构的特点,建立分类考核评估体系,以评促建,动态调整,充分激发各类机构的活力。

(一)处级机构(包括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机构等)应每年向组织部提交工作总结,由组织部组织年度考核,对各机构进行分类考核评估。

(二)议事机构由组织部、人事处定期评估并进行梳理。

(三)学术交流与研究机构分别由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对各个机构实施考核及评估。

第十一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和激励。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机构,学校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视情况给予调整或撤销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机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成立机构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