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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20〕194号)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修订)

发表时间:2020-12-0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1.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2.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3.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党费收缴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贴公积金;扣除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绩效工资额度抵扣(绩效扣减)和个人所得税。
     
    每年年初以当年1月份工资为基数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3.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作,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基本工资和校发绩效工资的固定部分薪酬作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变动;校发绩效工资的浮动部分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5. 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 离退休干部和退休教工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不包括津贴和补贴。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对于难以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原则上以离退休费或养老金的30%作为党费交纳基数核算党费。对于难以拆分离退休费或养老金的基本部分和津贴补贴部分的情况,可按照离退休费或养老金的30%作为党费交纳基数核算党费。

  7. 在校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月交纳党0.2元。

  8.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直属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程序上缴。对于身患重病的党员、年龄较大的党员以及有其他特殊诉求的党员,应一事一办、加紧办理,确保党员及时收到中央组织部出具的大额党费收据。

  12.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对于流动党员、异地居住党员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等,个别确因实际情况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采取预交、补交、委托代交或网上支付等方式交纳党费,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3.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使用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

  3.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基本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 在遵循第二十条所列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经基层党委(直属总支)盖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5.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6. 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向本支部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7. 党费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要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报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审批盖章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8. 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行政经费管理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使用党费购买的用于党员教育的代管资产,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单独分类管理。

第四章 党费管理

  1.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2.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

  3.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制度》执行。具体办法见《同济大学关于党费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细则》。

  4. 党费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5. 党委组织部负责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6.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在每年底向党员公布全年党费收缴情况。

  7.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方式和留存比例如下:
     
    1)在职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收缴党费的50%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市教卫工作党委,5%由学校党委留存使用,45%由基层党委(直属总支)留存使用;
     
    2)离退休干部、退休教工支部收缴党费的50%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市教卫工作党委,50%由基层党委(直属总支)留存使用;
     
    3)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应从留存的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经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8.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同委〔2017143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