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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20〕195号)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细则

发表时间:2020-11-26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1.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依据国家和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 校内基层党组织使用学校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3.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4. 学校事业拨款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各单位党员数 ,按当年教工(含退休)及学生各自的人均额度计算出各单位的总额度,拨至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并建立专项经费卡。非学校事业拨款但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的产业系统、附属医院等单位,其同济大学事业编制党员有关的党建活动经费由学校按照同等标准进行核算,其他党员的党建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1. 本细则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8)其他与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2.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多班次一并授课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同济大学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照同济大学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相关补助;
     
    3)租车费和场地费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4)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三章 活动组织

  1.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活动应具备以下特点:
     
    1)具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意义,或者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具有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思想理论、方针和政策的作用;
     
    2)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生动,并能与党员工作、学习及专业特点紧密结合;
     
    3)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 党支部、党总支规划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并报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审批。

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党建活动时,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提出活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申报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经费预算等。

  1.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坚持自行组织,一般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2.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外地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3.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外地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4.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四章 报销结算

  1. 党建活动结束后报销经费时,应提供本次活动记录或活动总结。活动记录或活动总结包括如下内容: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活动具体内容、活动取得的效果等。

  2. 报销经办人需将报销材料准备完毕后,报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对活动情况、经费支出合理性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交至财务处进行报销。学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3.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制度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 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2. 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主题、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 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党建经费当年预算,当年执行。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年终未执行完毕的由学校统一收回。对经费使用规范、活动成效显著、党建工作突出的单位,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存在虚列开支套取经费情况的单位,学校将停拨下一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对违规使用的经费,将追回资金,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问责。

第六章 附则

  1.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委组〔201650号)同时废止。

  2.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