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高素质管理队伍建设,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同济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以校长聘任的方式,所聘的校内部分教学、科研单位及产业系统行政领导人员。拟聘人员一般可不受人事关系、国籍、年龄等限制。
第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采用聘任方式产生的,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1个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的领导职数。
第四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八)审慎聘任原则。
第五条 实施聘任制的中层管理人员不定行政级别,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同济校聘”为文号发文聘任。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党委组织部履行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实行聘任制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
(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熟悉专业领域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工作的具体程序,一般参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在具备相应岗位聘任条件的人员中开展聘任。
第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 由学校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受聘者谈话,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期制。
(一)一个聘期一般为4年。
(二)聘任发文中写明聘期的,按照发文规定的聘期执行。
(三)聘任时间从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四)聘期考核合格的,可再续1个聘期。
(五)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聘期年限,但一般不超过3个聘期。
第十一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应当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关系通过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在聘期内履行约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约定内容进行变更。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转任学校各级领导人员,按《同济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聘任前无相近岗位任职经历,或首次选聘担任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安排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考核工作具体参照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应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听取意见、改进作风、增进团结、推动工作。
第十六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参照中层干部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的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解聘、辞职
第十七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的解聘和辞聘,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解聘的。
(二)经试用不胜任岗位要求的。
(三)聘期考核或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的。
第十八条 在聘期内提出辞任的,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学校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离任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8日印发的《同济大学聘任制中层管理人员选聘及管理办法》(试行)(同委发〔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