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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工作交接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1-03-13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工作,确保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指由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离开所任职工作岗位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条 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责任事项、经济责任事项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一)管理责任事项

1.本单位(部门)的工作文件。包括上级的各项重要政策法规,本单位(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本人在任期间的工作资料、向档案馆等部门借用的相关材料。

2.本单位(部门)及本人负责落实的上级、学校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情况。

3.本单位(部门)联系的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联系方式。学校基层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方式。

(二)经济责任事项

1.本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

2.本单位(部门)各项各类经费(资金)的结余情况。

3.本单位(部门)与各类经济活动相关的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的名单。

4.本人在任期间由部门行政经费配给使用的办公设备、物品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交接的程序

(一)离任交接工作须在学校宣布任免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组织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离任人员须填写《同济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工作交接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登记表所填内容整理好相应材料、清单、设备等。

(三)离任交接手续须由离任人员与接任人员面对面进行,组织、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可视情况参与监交。离任人员须就交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接任人员须认真核对,交接双方须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

(四)交接手续完成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登记表,另一份交党委组织部存档。

第五条 离任人员对移交事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材料失真承担相应责任。离任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组织部门督促抓紧办理;存在久拖不交、交接失实等情况的,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接任人员对离任人员移交的未办结事项须负责继续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离任人员要在交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帮助接任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岗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