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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发表时间:2021-03-13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相关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现职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对校级领导人员、已退出现职但未退休的校级领导人员和已退休校级领导人员的兼职管理,按照中组部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领导人员兼职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严格管理原则。对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期限、取酬情况、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有利工作原则。领导人员应认真履行学校管理岗位职责,将主要精力投入本职管理工作。领导人员兼职应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开展,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

(三)分层分类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支持领导人员按规定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支持按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兼职数量

(一)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兼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当控制,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企业兼职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二)根据工作需要,领导人员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学校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在学校所属企业任职的领导人员不得到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三)“双肩挑”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需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举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请,并提供兼职单位的情况介绍、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报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兼职数量超出第四条规定范围的,由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需在企业决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请,并提供兼职单位的情况介绍、兼职邀请函及兼职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领导人员申请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需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举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请,并提供相关组织的情况介绍、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听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须在期刊决定任命前30日提交OA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兼职期限

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薪酬管理

(一)领导人员不得直接从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二)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领导人员按规定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监督管理

(一)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领导人员不得在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三)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九条领导人员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自免职文件发布之日起,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条参照管理的领导人员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印发的《同济大学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实施办法》(同委发〔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