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援派挂职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鼓励干部人才赴困难艰苦地区和脱贫攻坚第一线挂职任职,进一步保障和激励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干事创业,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是指学校根据中组部、教育部、上海市委组织部等上级单位下达的援助任务,统筹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赴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革命老区挂职锻炼(简称“西老革”挂职),定点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滇西边境山区挂职,对口支援以及因国家需要而选派赴其他地区开展援派挂职任务的干部人才。
第三条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系统谋划,推动形成上下一心、一呼百应的援派挂职工作合力。学校党委统筹领导,将援派挂职干部人才纳入同济大学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将援派挂职作为培养高素质干部人才的有效途径,注重把优秀年轻干部选派到条件艰苦和情况复杂的地区去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援派挂职干部人才选派、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人选条件,实行“一人一策”,明确干部人才培养方向和锻炼目标,强化管理监督和全程跟踪,根据挂职工作表现提前考虑并向校党委提出建议使用方案。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将选派干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安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推荐政治可靠、能力过硬、潜力较大的干部人才开展援派挂职。选派工作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纳入选派单位年度考核。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响应,敢于冲到一线、沉下基层,干事创业、经受锻炼,以自身专业能力支持和参与到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要部署中去,作出新时代同济人的贡献。
第四条 选派程序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结合干部人才自身专业特长进行选派,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选派程序如下:
(一)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援派挂职任务需求;
(二)学校干部、教师自愿报名或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人选;
(四)党委组织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人才培养锻炼需要提出建议人选;
(五)党委常委会确定派出人选;
(六)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等相关单位、部门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五条 管理与考核
(一)严格备案审批。党委组织部应积极与上级组织部门、挂职单位、选派单位和选派干部人才开展联络,明确选派需要,从实安排人选。确定人选后,应及时做好相应备案。基层单位、部门如在规定干部挂职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组织挂职的情形,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二)加强跟踪了解。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在干部人才挂职期间至少到挂职单位走访一次,看望慰问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指导推动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去一次挂职单位,跟踪考察了解援派挂职干部人才。
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每月至少联系一次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及时掌握关心援派挂职干部人才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挂职期间工作和家庭困难。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如发生重大情况,联系人应及时报告。
(三)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学校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按规定享受援派挂职津贴。挂职期间晋升职务职级的,按照新职务职级发放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学习培训以参加挂职单位的安排为主,学校一般不再安排。
(四)挂职期间,援派挂职干部人才不得长时间离岗从事与挂职岗位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务,确需外出离开挂职地的,须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请假程序。
(五)挂职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出拟对援派挂职干部人才进行职务职级调整或兼任其他职务、法人代表等,干部本人不得擅自答复,须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请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六)援派挂职时间按相应规定执行,如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期的,应由挂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明确延长期,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工作领导批准。批准同意的,办理延期手续。
(七)援派挂职期间,援派挂职干部人才的工作考核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执行,由学校和挂职单位共同负责。
(八)挂职结束后,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应妥善完成工作交接,做好工作总结,按时回学校报到。挂职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连同干部人才的工作总结归入其干部人事档案。援助挂职经历列入干部履历。
第六条 相关待遇
(一)援助挂职干部人才的工资待遇、津贴补贴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挂职津补贴具体标准另文规定。
(二)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期间,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办理保险,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体检。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期间,如发生医疗费用的,按本人医疗(医保)关系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一年可报销不超过4次本人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一年可报销1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挂职期间,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返沪的,往返差旅费由学校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四)干部选拔任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援派挂职经历且表现优秀、获得认可的干部人才。
(五)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期间可正常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和岗位聘用。援藏援疆援青的挂职干部人才在符合学校晋升的基本要求前提下,名额单列,不占院系晋升指标;挂职期满一年后,可在挂职地参加职称评审;挂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返回后学校按照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期间取得的职称,在岗位空缺时可优先聘用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六)学校开展表彰奖励时,给予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单列名额,党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部门应推荐在援派挂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需要学校支出的津贴补贴、差旅费,以及培训、慰问等费用从学校相关专项经费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对口支援”干部的选派及管理办法》)(同委发〔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