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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委发【2021】4号)

发表时间:2021-04-02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工会工作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工会工作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济大学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各级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各级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可由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第五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学校各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为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会员代表中一线职工应不少于60%,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先进人物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会员代表占全体会员的比例,按会员人数确定。可参考上级工会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决定,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各级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工会由工会筹备组负责;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总结或评议基层工会工作、教工之家建设情况等;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五)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群众信赖。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认真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一)会员代表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选举单位一般不再补选代表;

(二)会员代表离休、退休、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外派超过一年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前款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三)会员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所在单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同意;

(四)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会员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撤免、撤销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学校工会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领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四章 大会召开

第二十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代表构成、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七条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议案,与同级党组织协商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大会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执行。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0%。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单数为宜。

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三十四条 代表罢免委员罢免主席罢免,参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特别规定外,基层工会召开会员大会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