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印发)
第一条 为使上级机关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办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进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分工负责、务求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完善、沟通反馈、考核奖惩等措施,推动作风转变,维护政令畅通,确保督办事项有效落实,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督办工作体系及职责
(一)按照“统一指挥、协调配合、责权明晰、立体督查”的原则,构筑自上而下、全过程、多方位、抓落实的督办工作体系。
(二)分管督办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督查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决定督办事项。
(三)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职责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督办,分别对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
(四)校长办公室调研和督查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帐制度。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办事项要认真督促检查,对督办结果负责。
(六)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是落实督办项目的具体执行部门,要积极抓好落实,主动接受监督。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办项目,牵头单位要积极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督办项目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实施,并负责上报办理结果。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校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学校重要专题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上级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及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应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办和专项督办。定期督办每两个星期检查一次落实情况;专项督办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期限完成的某项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办: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来文来电、学校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调研和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具体包括责任校领导、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目标要求等,并报校领导审定。
(二)立项:拟办意见经校领导审定同意后,调研和督查室负责登记立项。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登记编号,按照拟办要求填写《督办立项登记表》。
(三)交办:立项之后由调研和督查室通过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同)拟定《同济大学督办通知书》,发送承办单位,交办时要做到任务明确、时限具体。
(四)催办: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项目通知书》后,调研和督查室要随时了解督办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不能按进度及时完成的,适时加以催办。催办的方式可以采用电话通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办结审查:承办单位在督办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按办理时限要求,在OA系统中上报督办项目办结报告。调研和督查室对照交办时所提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办并报告落实情况;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及时办结。
(六)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调研和督查室要及时将督办结果反馈相关校领导。
(七)归档: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一事一结的归档要求进行整理,以备存查。
第七条 督办工作制度
(一)实行督办工作通报制度。调研和督查室定期对督办项目运行情况、完成质量等以《督办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以提高督办效率和质量。
(二)实行督办工作奖惩制度,对于在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导致督办项目不能落实,或反馈的信息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