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化解初始矛盾。
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校领导、校长信(邮)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校长信(邮)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六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由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各有一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学校校长办公室设立信访办公室,配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接待室、校长信(邮)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除外)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学校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各单位(部门)的办公室(综合科或其他指定的机构)为信访工作基本组织,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二)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三)接受各级安全维稳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相关情况、材料的上报。
(五)向各单位(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六)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七)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配合责任单位(部门)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八)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九)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部门)正职(主持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时处理属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单位(部门)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防止其发展为信访问题,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完成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汇报等基础材料。
(五)做好本单位(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单位(部门)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免矛盾和问题的产生,争取在源头上解决问题。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所涉及的问题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通报。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办公室。
(八)信访人走访学校时,涉访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信访办公室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负责与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文明、耐心接待,认真倾听记录反映事项并及时处理。
(四)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
(二)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并在填写好《信访登记处理单》后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参照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并制成信访处理单。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处理或转办或交办。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信访专职工作人员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来信在信访工作负责人签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或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具体见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五条)。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各类信访事项各级受理单位(部门)应在信访办公室设定的期限内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校领导、信访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6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上级部门转交非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学校信访办公室回复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管理的上级单位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办公室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重要信访材料的归档
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同济大学信访工作细则》(同办[1998]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