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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表时间:2019-11-19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学校学术管理,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和办学质量,设立同济大学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与评定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推进学术创新,大力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校教育与学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等提名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对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承担由学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提交需要审议、评议、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第五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教授)委员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热爱并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发展。

(三)教授或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平衡,需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9人。委员中不担任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校长聘任。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二届;每届连任委员席位不超过上届委员全部席位的三分之二。换届委员人选由上届校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系、所)、附属医院的学术(教授)委员会推荐,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校长聘任。

任期中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的补选程序与换届程序相同。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以及其他若干工作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学术道德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专门负责学校学术道德的建设和维护,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仲裁和评定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可举行。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议题、表决方式等相关事宜以及学术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主任会议成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一个星期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表决方式。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五条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学校和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职能部门和学生代表列席,充分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充分享有建议、咨询、表决、监督等各项权利。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未公开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的学术(教授)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规则,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同办[2003]02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