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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表时间:2019-11-19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弘扬学术诚信,倡导严谨学风,提升学校声誉,根据《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同济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受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专门负责学校学术道德的建设和维护,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仲裁和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鼓励和引导广大师生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树立法制意识,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制定同济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

第五条 组织开展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仲裁和评定,并做出评议决定。对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学校二级单位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七条 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学风等相关政策研究。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平衡,具有代表性。委员为9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校长聘任。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

第九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任期内如遇委员因健康或调离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另行指定。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7天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会同被举报人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二条 立案调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二级

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调查小组应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十三条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如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表决后调查小组将最终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最终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讨论和评议,评议决定以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评议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评议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第十六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调查报告以及评议决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评议决定。复议决定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评议决定为最终裁定。对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凡讨论或调查的问题与学术道德会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如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如当事人所涉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学术道德会委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十九条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等有关学术道德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