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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1阅读次数: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直属党总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沪教卫党〔2018〕151号)要求,校党委修订了《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条例(修订)》(同委发〔2017〕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

(本办法经2018年6月25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高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学校发展正确方向,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工作职责,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条例(修订)》(同委发〔2017〕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带领学院党委发挥在学院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院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二章 学院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并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责任制、意识形态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

(二)负责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境)审批等事项的要求、教育和督促。加强学院管理权限内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具体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工作。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每年进行摸底排查,对班子不强、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要限期整顿转化。

(四)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端正动机,严格把关。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密切联系群众,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师生思想,解决师生困难。

(六)负责学院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工会、妇女、团学组织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职代会)。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敢于担当。

第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师生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首要任务,以党委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抓手,带头进行理论学习,带头为师生讲党课,充分发挥分党校的教育培训功能,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八条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与院长共同抓好人才队伍与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条 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学院院长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各项业务工作,落实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要求。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确定任期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科与专业评估,以及教学科研平台的申报与管理。

(三)负责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组织教学成果申报。

(四)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科研项目申请和成果申报及转化工作。

(五)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重视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学术梯队。组织学院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对教职员工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就人员使用、晋升、奖惩、进退等提出建议。

(六)负责学院资产管理,抓好实验室和基地建设和安全。

(七)负责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学院校友、基金等工作。

第十三条 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行政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履行经济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财务政策管理好学院财务工作,负责制定本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院内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支持学院党建工作,配合党委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师生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与党委书记共同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召集院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和协调各分管副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学校及上级领导下达的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学院纪委书记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主持学院纪委全面工作,传达和学习上级精神,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决议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组织召开纪委会,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决定纪委年度工作、信访处置等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学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纠正“四风”,以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以及干部任免、职称评聘、招生考试、招标采购、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工作。推进学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各项制度的执行及学院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理对学院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反映并组织核查,涉及处级干部的问题线索直接移交学校纪委。落实学校纪委转办、交办信访件的调查了解,配合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请示、汇报。纪委书记每年至少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1次,每年向学校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六条 加强纪委班子建设,调动发挥班子作用,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履行好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完成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主要包括党委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院务会议制度三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制度。

(一)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党委副书记主持。

(二)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学院干部以及后备干部教育、培养、选拔、考核等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工会、妇女、共青团、学生会工作;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确定,提交会议决定。

(四)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行政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有关会议。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为通过。

(五)在讨论学院干部任用的议题前,应听取学院行政班子中非党委委员的意见,并在会上报告听取意见的情况。

(六)学院党委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委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得代替学院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关于同济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院院务会议制度。

(一)院务会议是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对学院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以及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解决的工作会议。

(二)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三)院务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是涉及学院行政方面重要事项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四)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其他出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确定。

(五)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下属系(所、中心)负责人提出,经汇总筛选后,由院长确定。

(六)院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学校直属单位党委(总支)及其他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条例(修订)》(同委发〔2017〕3号)同时废止。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