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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党支部工作质量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1阅读次数: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党支部工作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直属党总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校党委修订了《同济大学党支部工作质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同济大学党支部工作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我校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切实履行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章 政治建设

第三条维护政治核心。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学习党章、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严格落实党内规章制度,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五条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严格思想教育、管理监督、纪律执行,弘扬以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为主要内容的共产党人价值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第三章 思想建设

第六条加强理论武装。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线上与线下教育相结合,认真完成党内集中教育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结合实际将学习教育落细落小落实。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上级党委重要文件精神,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党员集体理论学习;保证大部分党员发言交流,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开展讨论交流,找准差距,提高认识,做到真学真懂真信。

第七条加强党性教育。强化“四个自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教育。党支部书记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党性与国情教育学习培训、支部书记论坛、网络培训等教育活动。鼓励党员干部扎实开展自学,自学有笔记。创新党员学习教育形式,用好网络学习资源和交流平台。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健全党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按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不得超过1年。选优配齐支部委员并及时增补,原则上支部委员空缺不超过2个月。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做到沟通充分、程序规范、民主公开。党员较多的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党小组,明确负责人。

第九条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支部必须履职尽责,发挥核心作用。

第十条规范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党员名册信息全面准确,更新及时;党员档案材料建档规范、齐备,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政治审查等材料填写认真、规范。人员调动时,及时转接档案材料;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口袋”党员和党员组织关系“空挂”。

第十一条严肃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着力优化发展党员结构。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大在专家教授、学者、人才计划入选人员、优秀中青年教师等人才队伍和优秀大学生、少数民族等群体中发展党员力度。党支部要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计划,严格执行培养、教育、考察、政审、预审、接收、转正等发展制度和组织程序。

第十二条规范党费收缴与使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教育党员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鼓励设立“党费缴纳日”,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仪式感;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按规定使用党费和党建经费,在支部内公示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报告年度党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作风建设

第十三条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深入本单位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每年制定并落实重点调研计划。机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研,出台政策制度前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党员干部经常了解干部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窗口单位服务规范,践行承诺。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督促支部成员遵守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兼职取酬等相关管理规定;监督党员干部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礼金、会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十五条注重选树身边先进典型。积极申报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积极宣传推广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积极申报组织生活案例、微党课、主题党日活动展示等;有条件的党支部应提炼总结本支部党建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优秀支部工作方法并积极申报推广。

第六章 纪律建设

第十六条有效监督党员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是第一种形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群众思想状况,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对违规违纪党员作出处理。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及时公示、通报党支部重要工作情况,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内法规,注重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研讨,入脑入心;积极运用专题辅导报告、专题教育片、主题展览、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及时传达通报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对照检查、引以为戒,注重利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示党员干部;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会议主题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充实、讨论充分、记录完整、决议得到落实。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做到课前提交提纲,课后讲稿备案;党课选题紧扣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思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党员关心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切实增强党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九条坚持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党日活动主题鲜明、形式生动、内容充实、注重实效;鼓励组织党员到党性与国情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圣地开展现场体验式主题活动。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会前组织好学习,广泛谈心谈话、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认真撰写发言材料;会上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见人见事见思想,少讲成绩多讲问题、少谈工作多谈思想;会后制定整改措施并逐一落实,在下次组织生活会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结合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深入查找突出问题,提高党性修养;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教育为主的原则,自评与互评相结合、民主测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公平公正评议党员,结果公开,表彰优秀;对党性不强或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经教育仍未改正的,应依规依纪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十三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认真总结党支部工作,包括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的措施等主要内容。年度计划、年终总结需经全体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坚持党支部书记年底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党支部工作台账。使用好《党支部工作手册》,党支部学习、会议、活动有记录;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全面;配备必要学习资料和设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工作质量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的事项有:无正当理由党支部不健全、委员长期空缺;支部任期届满未及时换届;党支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管理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等。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年度党支部工作不得评优,所在部门单位和党支部书记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党支部工作质量标准(试行)》(同委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