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党总支:
《同济大学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中共同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5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5月18日
同济大学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规范使用、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切实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和非学校事业拨款的基层单位年度预算中划拨的党建工作和活动经费。
第二条学校事业拨款的单位,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各单位党员数,按当年教工(含退休)及学生各自的人均数计算出各单位的总额度,拨至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并建立专项经费卡。
第三条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和党组织活动,主要作为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保障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活动可以以支部、总支及党委为单位开展。
第四条基层党委(直属总支)书记应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核,经费使用应控制在以下范围:
1.基层党组织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学习的报刊、资料。
2.基层党组织工作所需日常办公用品和交通费。日常交通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度的5%,报销时,需提交明确的经费使用说明以及基层党委(直属总支)书记的确认签字及公章。
3.基层党组织组织党员集体活动所需的必要支出:
(1)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门票。
(2)购买政治学习资料费用。
(3)党员往返参观学习基地公共交通费,参加党员人数20人以上的,经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批准可以包租有运营资质的车辆,但包租车费用不得超过该基层党组织经费总额度的50%。
(4)经批准可在校外就餐(限一餐),就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
第五条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党员集体活动时,须提前一周向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提出活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申报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实施方案、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等。申请活动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申请党员总人数经费的总额度。
第六条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使用应坚持厉行节俭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项禁令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基层党组织的党员集体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1.活动具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意义,或者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具有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思想理论、方针和政策的作用。
2.活动主题新颖、内容丰富、形式生动,并能与党员工作、学习及专业特点紧密结合。
3.活动应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党员集体活动结束后,报销经费时,应提供本次活动的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内容、过程、效果和经费支出清单等。经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审核后方能报销经费。
第八条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报销程序:
1.支部、总支书记在粘贴报销票据的凭证和活动总结上签字后,报基层党委(直属总支)。
2.由基层党委(直属总支)对活动情况、经费支出合理性进行审核,严格控制交通费和餐费的支出额度。
3.基层党委(直属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九条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党建工作和活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使用率低于70%和虚列开支套取经费的单位,学校将停拨下一年度经费,对违规使用经费的,追回所报销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责处理。对经费使用规范,活动新颖创新,党建工作有活力有特色的单位将给予额外奖励。
第十条非学校事业拨款但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的产业系统、附属医院等单位,其党建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各单位自筹,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