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奖惩,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增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一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主体
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奖惩由各级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可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第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学校充分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及党建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作出表率的,学校将进行表彰。对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存在偏差的,要加强整改。对不按规定公开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或存在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