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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11-12-09阅读次数:

  第一条 基本要求

  按照本级党组织的职能作用,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实施党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要坚持做到全面真实具体,重点突出;把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党员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作为党务公开的重点,及时回应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积极落实工作力量,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保例行公开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二条 公开主体

  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开内容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内容应遵照本级党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的基层组织应制订工作方案,报经制订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条 公开程序

  党的基层组织应按照制定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归档管理的基本要求完善党务公开工作的程序,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流程。公开信息一般需要经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审核批准后,统一按照党务公开目录和有关制度要求实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通过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公开;

  2、通过文件、简报方式进行公开;

  3、通过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开;

  4、通过党建网站、局域网、视频会议、设限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

  5、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方式进行公开。

  党务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党务公开顺序应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第六条 公开时限

  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确保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动态内容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