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学校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学校教职员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办发[2010]29号文件和沪委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督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
党的基层组织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29号文件和沪委办发[2011]11号文件的情况。重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重视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是否具体到位;公开的制度是否严谨完备;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做到全面真实具体;公开的方式是否灵活多样、便捷有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合理;公开的范围是否适当合规;公开的时限是否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做到迅速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有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便于查询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自查。党的基层组织应对照党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就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原则上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各级党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并为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2、重点检查。上级党组织每年应采取重点抽查等形式,对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充分掌握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出工作评价。检查工作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等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第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党组织反馈,并按照公开目录实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