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货物与服务、工程项目等采购和招标活动的监督,维护学校合法利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办)负责组织的招标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参与学校采购和招标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监察处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
(一)监督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学校制定的采购与招标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投诉举报;
(四)监督招标工作信息公开情况;
(五)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标档案资料建立情况。
第三章 监督工作要求
第五条监督人员纪律和要求:
(一)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熟悉监督工作业务和有关程序;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招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三)遵守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保密、回避等相关纪律;
(四)遵守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
(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监督方式、内容
第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主要采取事前审查、现场监督、事后抽查、年度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采购与招标办应提前将采购与招标相关文件提交监察处。监察处对相关文件和信息管理系统采购程序进行事前审查,重点审查:
(一)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流程的合规性;
(二)招标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与确定其入围办法的合规性。
第八条监察处视情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现场监督,重点对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采购与招标办要建立完整的采购与招标档案。监察处可对档案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招标情况报告、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备案表、投标报名表和汇总登记表、招标文件、中标人标书、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合同等存档资料。
第十条采购与招标办每年须将采购与招标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监察处备案。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类型,监察处在随机抽查的基础上,可对年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监察处受理投诉举报后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采购与招标办和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的部门、个人须配合调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采购与招标办及时在校园网信息公开平台、采购与招标办主页公开招标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完成后,采购与招标办及时对中标结果予以公告,公告包含中标供应商信息、中标金额、公告期限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违反采购与招标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评标纪律的校外评委,取消其评标资格,并列入学校“黑名单”。
第十六条对查实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的投标单位,取消其入围资格,停止其参加学校所有投标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