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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19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全面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促进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统招和港澳台侨本科生招生。内地统招本科生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招生和特殊类型本科生招生。特殊类型本科生招生主要包括自主招生、保送生(含外语类保送生和运动员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类型。

第二章 监督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日常机构设在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教师、校友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五条 招生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招生政策、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负责对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与学校招生章程和方案的制订;

(五)负责监督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的执行;

(六)负责对招生人员的纪律教育;

(七)负责监督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执行;

(八)负责处理招生问题投诉举报并进行核查;

(九)负责处理招生人员的违纪问题;

(十) 负责落实招生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及监督内容

第六条 为完善监督流程,增强监督成效,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参与决策制度。在招生过程中,凡遇重大问题决定及特殊情况处理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招生监察人员列席相关会议。过程有记载,决定有纪要,事后可追溯。

(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督小组安排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开展监督工作,做到全程有录像,事后有报告。

(三)信访工作制度。受理考生及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程序、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核查,对信访中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四)工作报告制度。招生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七条 按照招生章程对录取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纪律进行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招生计划调整等方面工作,并及时处理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重点对招生章程、实施方案、专业测试、审核录取、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督招生办公室公开招生相关政策和信息。

第十条 协同招生办公室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督促招生办公室及时、完整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监察处及时、完整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监督教务部门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要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明显的情况,要认真核实确认。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章 人员回避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招生人员包括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招生工作人员、面试专家、招生监察人员等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人员严格执行“六不准”和“十严禁”等规定,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的招生人员,取消其参加招生工作的资格。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普通高校插班生的招生监督工作,根据其招生录取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