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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2-26阅读次数:

 

关于对领导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理的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二章 谈话提醒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对领导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或者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控审计及其他途径发现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谈话提醒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谈话提醒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谈话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表”。

第七条 “谈话提醒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 诫勉谈话

第八条 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七)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诫勉谈话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涉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必要时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诫勉谈话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至少由两人共同实施,并指定一名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记入“诫勉谈话情况表”,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情况表”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审批表、谈话记录等材料应留档保存,诫勉谈话情况表应放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公然拒绝接受学校纪委的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

(二)在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中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欺骗组织或者回避问题;

(三)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后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不明显;

(四)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同纪〔2016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