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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情抄告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1-02-26阅读次数:

 

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情抄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专责,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根据《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针对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的上级分管(联系)领导进行抄告,推动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第三条 学校纪委抄告对象为学校领导班子分管(联系)领导。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督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抄告:

(一)因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不到位,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在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规范执行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苗头性问题,且信访反映集中,需要引起注意的;

(三)被实施问责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被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

(六)其他需要抄告的情况。

第五条 学校纪委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监督对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五)、(六)项内容的,在督促问题单位实施整改的同时,应制作《学校纪委廉情抄告单》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报学校纪委书记同意,以学校纪委办公室名义进行抄告。

第六条 学校纪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内容的,在落实相关问责和处分后,应制作《学校纪委廉情抄告单》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报学校纪委书记同意,以学校纪委办公室名义进行抄告。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在实施问责措施、作出处分决定、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后10日内,向问题部门、单位的上级分管(联系)领导进行抄告。

第八条 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工作中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内容的,以抄告为原则。但因后续工作需要,尚不具备抄告条件的,经报学校纪委书记同意,可暂缓抄告。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及时主动了解问题部门、单位的上级分管(联系)领导在收到廉情抄告后开展有关工作的情况,如作出批示或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的,应跟踪问题部门、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制度建设,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定期汇总廉情抄告情况,以及问题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学校纪委名义适时报送学校党委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纪委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