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和《同济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处级领导人员以及参照处级领导人员管理的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计整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整改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报送学校主要领导,以及分管或联系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成立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对照审计报告中所附“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审计报告中的建议,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组成;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整改的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
(四)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节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整改方案组织实施审计整改工作,及时分析审计发现问题、总结整改工作情况,对未能按期整改事项应明确后续整改措施及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与落实。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清单及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实行跟踪检查机制。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中提交的“整改结果清单”应与审计报告“问题清单”一一对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向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实行督查机制。领导小组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确定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实行问责通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实行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整改会商,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实行联动机制。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学校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的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