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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19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化政治巡察,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斗争以及加强巡视整改落实,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分批推进、一届任期内全覆盖”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校党委成立同济大学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分管宣传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党委学生(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等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作为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主任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起草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召开巡察工作相关会议;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纪委和组织部对巡视整改、校内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员,每组一般6到8人。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指定并授权,一般由正处级干部担任,实行一次一授权。成员根据巡察需要从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中选调。巡察组成员应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敢于坚持原则、熟悉党务工作、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健康。

第九条巡察组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执行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的决策;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三)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四)对巡察组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领导小组以及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巡察对象和范围为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巡察组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斗争以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巡察对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党管干部和人才,加强基层党建,遵守党的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巡视巡察整改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第四章巡察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巡察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常规巡察。主要按照“六个围绕、一个加强”,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针对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落实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开展巡察。

(二)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信访较多、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等开展巡察。

(三)巡察“回头看”。主要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单位开展巡察“回头看”,既检查巡察整改情况,又发现新问题,巩固全覆盖成果,形成持续震慑。

第十三条巡察组对每个单位的集中巡察时间一般为2至3周,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章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主要采取听取专题报告、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受理信访、调阅资料、实地查访以及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六条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巡察组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后,拟定巡察工作方案。

(二)具体实施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三)撰写报告

巡察组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专题汇报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进行专题汇报。

(五)反馈整改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以谈话、会议等形式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进行反馈。对巡察结果和有关线索,依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督促落实

被巡察单位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3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学校党委同意后整改,并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并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六章纪律和责任

第十七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九条巡察组成员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及师生要支持巡察组的工作,如实向巡察组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巡察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巡察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2017年7月19日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印发的《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同委发〔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