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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定

发表时间:2019-11-21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纪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教育部纪律检查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纪律检查组(以下简称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应报教育部党组审批。审批前应征求驻部纪检组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教育部党组任命组成学校临时纪委,在适当的时候,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正式纪委。

第五条 校纪委一般由7—11名委员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委书记应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并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征得驻部纪检组的同意。

第六条校纪委下设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在设立党(工)委的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纪委)。二级单位纪委由本单位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党委和校纪委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二级单位纪委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书记1人。纪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担任。

直属党总支等其他二级党组织,设立纪检监察员岗位,分管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一般由总支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八条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以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权力运行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驻部纪检组、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组报告。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制定和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督查落实学校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协调和监督信息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有关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权利。

(五)协助学校党委抓好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检查指导二级单位纪委的工作。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二级单位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并向本单位党委和校纪委报告。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本单位的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等教育;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三)监督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四)推进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科研经费、招生录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监管的相关工作。

(六)受理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在党风、党纪等方面的检举控告和意见建议并进行核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处级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落实校纪委转办、交办信访件的调查了解,配合校纪委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

(七)完成本单位党委和校纪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校纪委和二级单位纪委依据党章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对学校和二级单位重大事项等工作进行监督。

校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校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

二级单位纪委书记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列席职称评定、招生考试、评奖评优等涉及本单位或师生重大事项的有关会议。总支纪检监察员可列席以上会议。

第十一条对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校纪委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学校纪委如果对学校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