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纪律建设  >  执纪问责  >  正文

同济大学二级单位纪委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11-21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二级单位纪委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内监督,促进二级单位纪委切实发挥监督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二级单位纪委是指学校二级单位所设立的纪检组织。

第三条二级单位纪委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要力求客观、准确、全面、详实。

第二章报告时间、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二级单位纪委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五条报告一般采取当面汇报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六条二级单位纪委重点围绕下列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一)二级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二级单位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工作要求和考核问责

第七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对不配合纪委监督,落实“一岗双责”不力的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将进行问责。

第八条二级单位纪委要发挥纪委委员作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纪委负责人,学校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